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和行业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精心筹划,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一系列规模大、范围广、内容全面、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新中国成立60年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光辉历程和辉煌成就,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
  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在这次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将按照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在集团范围内开展一次普法宣传教育,增强集团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为集团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为此,我们收集了部分资料供大家学习交流。

  • 1978年,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 1979年,设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1982年,修改宪法。
  • 1987年,中国经济法制体系正在形成。
  • 1988年,“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家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 1989年,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1990年,出台第二个五年普法工作规划。
  • 1992年,发布《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
  • 1993年,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999年,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入宪。
  • 2000年,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2002年,民法典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启动。
  • 2003年,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出台。
  • 2004年, 私产入宪,人权入宪。
  • 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个税起征点提高,规范警察权。
  • 2006年,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获准通过。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体系:指在一个国家里,由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者基本结构如下:(1)宪法;(2)行政法;(3)民法和婚姻家庭法;(4)经济法;(5)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6)军事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
  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都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实行计划生育。
  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 
    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所谓举证责任,指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的败诉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这一规则的含义主要是:
      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的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3)人民法院负责收集证据的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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